舞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舞陽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舞政辦〔2014〕37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及駐舞各單位:" />
舞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舞陽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舞政辦〔2014〕37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及駐舞各單位:
《舞陽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14年6月5日
舞陽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時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進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保監(jiān)會、公安部、衛(wèi)生部、農業(yè)部令第5 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0〕144號)、《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漯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漯政辦〔2013〕1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qū)域內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我縣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以及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受害人或者家屬進行一次性救助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應當遵循社會參與和政府扶持相結合以及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縣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支持、監(jiān)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運轉。
第二章 救助管理機構
第五條 縣政府成立由縣財政、公安、衛(wèi)生、農機、審計、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任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xié)調、研究救助基金的運作,審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縣財政部門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并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衛(wèi)生部門負責提供本縣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y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受害人社保信息。
縣農機部門負責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yè)機械的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縣衛(wèi)生部門負責監(jiān)督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縣民政部門負責按照規(guī)定標準對殯葬服務機構的殯葬服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立本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jiān)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五)組織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人在離任之前的財務審計工作;
(六)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條 在縣級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負責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受理、審核救助申請;
(四)墊付申請報財政審批后依法墊付和救助;
(五)依法追償墊付款;
(六)定期向縣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報告救助基金支出情況;
(七)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管理制度與操作規(guī)程。
第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縣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九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yè)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政府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款;
(八)其他資金。
第十條 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單獨向稅務機關申報交強險保費收入及應交營業(yè)稅。
縣地方稅務部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部門提供上一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yè)稅數額。
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按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的交強險營業(yè)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縣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對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收入單獨繳入同級國庫。
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轉至同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四章 救助的實施
第十二條 在我縣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無力承擔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無法獲得交強險賠償的情形。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縣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承擔救助任務的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墊付額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三條 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醫(yī)療機構應及時將受害人搶救費用及墊付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告知醫(yī)療機構。
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四條 醫(yī)療機構應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清單及證明材料。搶救費用的清單及證明材料須經衛(wèi)生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經衛(wèi)生主管部門審核的醫(y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縣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yī)療機構:
(一)是否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劃入醫(y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醫(y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應建立專家?guī)?,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y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fā)生爭議時,由專家組審核、裁定。
專家審核過程中實行回避制度。對本級專家組的審核、裁定有異議的,由上一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復查。
第十七條 發(fā)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和受害人親屬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取保管。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當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損害賠償項目標準的通知》的喪葬費用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并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yī)療機構、保險公司、殯葬機構、肇事車輛所屬單位等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核實情況,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特設專戶中結存的救助基金僅限于銀行存款,不得用作擔保、抵押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繳納和捐贈來源的救助資金,應及時出具省財政廳監(jiān)制的有效規(guī)范的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依法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墊付的搶救費用。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材料;定期對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
對確實無法追償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每年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后予以核銷。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審計報告以及人員變動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yè)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資產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y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證明材料的,由衛(wèi)生部門給予警告,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救助申請人以提供偽造的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基金墊付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責任人: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遺體喪葬所必需的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等費用。
第三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中的追償費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事故責任人追償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委托其他相關部門依法向事故責任人追償所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拖拉機在田間、場院等道路外作業(yè)、轉移時發(fā)生的事故,縣農機部門接到報案、處理的,由縣農機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并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事故的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醫(yī)療機構為舞陽縣二級以上綜合醫(yī)院及中醫(yī)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