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校園欺凌行為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為促進雙方當事人矛盾糾紛化解,承辦法官圍繞案件事實、原告訴求以及被告意見,積極組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及監(jiān)護人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小明是一名初中生,2022年3月,小明在學校上學期間多次受到校園欺凌。被告小東、小飛(均為同校學生)多次對小明進行威脅恐嚇,并與另外兩名學生對小明進行了撕扯胳膊、掐脖子,用力將頭向墻上撞擊等欺凌行為。在經歷多次欺凌事件后,小明出現(xiàn)了頭暈、惡心的現(xiàn)象。經醫(yī)院診斷,小明頭部、胸部呈軟組織挫傷,竇性心動過緩伴不齊,且存在重度焦慮及日間功能障礙,醫(yī)囑建議進行心理治療。小明因身心俱損,無法到學校正常上課。小明的家長只能誤工陪護他學習、就醫(yī)。
事件發(fā)生后,小東、小飛的家長消極對待,拖延處理,拒絕公開道歉和賠償。其間,學校也多次進行溝通協(xié)調未果。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明起訴至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因雙方當事人未成年,均由其家長代理參加訴訟。承辦法官圍繞案件事實,向被告家長闡明利害關系,以及校園欺凌帶來的嚴重后果,同時積極做雙方家長的思想工作。最終,在承辦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經辦法官表示,校園欺凌不僅直接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極易引發(f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如遇校園欺凌,一定不要忍氣吞聲,應在保護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家長、老師、公安機關的幫助,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同學間發(fā)生矛盾糾紛或困難,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不應訴諸暴力行為,暴力行為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會給受害者造成心理與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一旦觸犯法律,除了要進行民事賠償外,嚴重的甚至會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