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親朋好友借車。但將自己的車借給朋友后,如果朋友酒后又將車輛交由一起喝酒的第三人駕駛并最終造成一人死亡、多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車主、借車人、酒駕人、酒局參與人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醉酒駕駛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酒駕肇事者又會構成何種犯罪?
近日,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這樣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日,張某從李某處借得一輛越野車后,駕車與同事劉某、何某到永定區(qū)某飯館吃飯,張某事前邀約了胡某等朋友。吃飯期間,張某、劉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覺未盡興的眾人飯后又來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內喝了大量啤酒。
后來,剩下的張某、劉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結束準備離開時,何某已意識模糊,處于喝醉狀態(tài)。已飲酒的張某提出找代駕駕駛越野車,但劉某認為自己沒有喝醉,可以正常駕駛,張某聽后便未再堅持要找代駕。但是,劉某駕駛越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因車速過快連續(xù)撞倒被害人田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等5輛機動車和2個路邊攤位。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報警電話搶救受傷人員,但被害人田某仍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測,劉某事發(fā)時血液內的酒精含量為90㎎/100ml,越野車行駛平均速度為53㎞/h,事故前該越野車狀況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酒后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導致事故發(fā)生,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提起公訴,被害人田某家屬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車主李某、肇事車輛臨時管理人張某、肇事者劉某、酒局參與人何某、胡某等4人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22萬余元。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者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其他涉案人員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越野車的所有人,在給張某借車時履行了審查義務,事故前車輛狀況良好,借車人張某也具有駕駛資質,李某對劉某醉酒駕駛該越野車不知情,其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過錯,因此李某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張某作為車輛臨時管理人,與肇事者劉某共同飲酒,明知飲酒后不能駕車但卻沒有盡到勸阻義務,而是放任劉某酒后駕車,最終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法院綜合評判后判定張某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與人何某、胡某雖共同參與酒局,但無證據證明二人對劉某有故意勸酒、灌酒行為,且在酒局結束時何某已喝醉,而胡某與劉某系初次相識,故何某、胡某勸阻劉某在現實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法院判定何某、胡某沒有法律上的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
法院認為該案中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被害人田某家屬賠付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而綜合商業(yè)險由于醉酒駕駛行為是免賠條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經閱讀知曉,故不支持被害人田某家屬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永定區(qū)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賠償被害人田某家屬55萬余元;判決被告人張某賠償被害人田某家屬27萬余元;判決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被害人田某家屬支付賠償金19萬余元。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喝酒莫開車!每個人都應當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條紅線,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否則就是害人害己,甚至后悔終生。
酒局不勸酒!日常親戚、朋友間聚餐難免會飲酒,如果有以下四種勸酒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一是強迫性勸酒。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二是在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時仍勸其飲酒。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好,或知道對方服用了不能飲酒的藥物后仍勸其飲酒;三是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共同飲酒人中,對方已跌跌撞撞、倒地不起,或神志不清、即將失去自控能力,但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駕車未勸阻。如共同飲酒人中,明知對方飲酒卻對其仍要駕駛車輛的行為不加勸阻。
借車需謹慎!借車給他人,有時礙于面子又不得不借時,車主要盡到審查義務:
一是借車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如借車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駕駛執(zhí)照,借車人是否存在酒駕、毒駕情形,借車人借車時身體狀態(tài)是否適合駕駛等;二是交車前進行安全檢查。如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應查看車輛是否符合相應安全技術條件,輪胎、剎車是否能正常運轉;三是借車人作為車輛的臨時管理人,一定要盡到臨時管理義務,不能再將車輛隨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則,一旦出現事故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