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搶險救災,最終卻不幸受傷身亡,受益人是否應當為此承擔責任?近日,浙江紹興新昌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判決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2020年6月30日,受特大暴雨的影響,新昌縣新民江江水上漲,城南鄉(xiāng)某村一電線桿底部折斷,隨時可能倒塌危及行人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十幾名當?shù)卮迕褡园l(fā)組織搶險救災,作為電工的村民石某主動上前幫忙。然而,當石某沿著扶梯爬上電線桿剪斷固定拉線以后,巨大的反彈力致使石某自十幾米的高處掉落,導致顱腦損傷,于1年后死亡。
因涉事電線桿架起的電線分別屬于三家公司所有,2021年10月18日,石某的妻子及兒子將該三家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補償石某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
新昌法院經審理認定,石某是為了維護國家、集體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而主動參與到排險活動中,其行為屬于見義勇為行為。當時三家公司的線纜直接架設在電線桿上或穿插電線桿而過,因此三家公司均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最終,結合石某所受損失情況、受益人的獲益情況和其經濟承受能力,法院判決三家公司共同補償石某妻子及兒子經濟損失20萬元。
現(xiàn)判決已生效,三家公司已陸續(xù)履行補償義務。
法官庭后表示,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的高尚道德準則和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防止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問題出現(xiàn),民法典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見義勇為者通過自己的行為使受益人轉危為安,屬于社會責任的范疇,作為利益共同體的受益人,應適當分擔損害,給受害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