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先生通過某二手車經紀公司購買了一輛寶馬車,后發(fā)現車輛里程表被人為調整過。協(xié)商無果之下,榮先生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8.7萬元預付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支持榮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9年,榮先生因需想購買一臺二手車,便通過某二手車網站查到一輛寶馬車。隨后,該網站的工作人員帶著一份《委托采購車輛協(xié)議》上門,并向榮先生口頭承諾,如果公里數調表了可以三倍賠償。
然而,榮先生與該二手車網站簽完合同并支付了預付款不久,便發(fā)現自己購買的二手寶馬車的里程表被調整過。榮先生認為,經營該網站的二手車經紀公司隱瞞了車輛的重要情況,未能真實披露該車輛的行駛里程,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同時,雙方簽訂的《委托采購車輛協(xié)議》中載明的“因二手車屬于特殊商品,車輛的真實里程數乙方無法精準獲知,故乙方不對車輛里程數的真實性負責”屬于格式條款,二手車經紀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雙方協(xié)商未果,榮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解除雙方于2019年6月6日簽訂的《委托采購車輛協(xié)議》,二手車經紀公司退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8.7萬元。
庭審中,該二手車經紀公司辯稱,公司收款后當日以28萬元的價格向車商全款采購了案涉寶馬車,采購完成后向榮先生發(fā)出通知,要求其提供相關車輛過戶證件以備提檔過戶使用。此后的9天時間里,榮先生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過戶證件,并明確表示毀約。另外,公司已經向榮先生郵寄送達了《購車扣款通知書》,要求榮先生收到后三日內書面回復是否履行協(xié)議內容,但遲遲未收到回復,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扣除了首付款8.7萬元。因此,合同解除是由于榮先生違約在先,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二手車經紀公司是否存在違約之情形。本案中,《委托采購車輛協(xié)議》中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去了二手車經紀公司的義務,應屬無效。結合在案證據,榮先生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的里程數被修改,而二手車經紀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行駛里程數是真實有效的。法院認為,二手車經紀公司未盡合理審查和披露義務,已構成違約。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后,二手車經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格式條款不合理免去己方義務,應屬無效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官強調,格式條款并非天然的無效條款,但在存在以下情形時格式條款無效:一是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般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格式條款無效;二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三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本案中,《委托采購車輛協(xié)議》中“因二手車屬于特殊商品,車輛的真實里程數乙方無法精準獲知,故乙方不對車輛里程數的真實性負責”的內容符合格式條款的特征。首先,鑒于真實的里程數系二手車交易中的重要參考指標,免責條款單方免除了該二手車經紀公司如實反映車輛里程數的責任,違反公平原則,故該格式條款無效。其次,二手車經紀公司與榮先生之間系委托關系,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進行委托購車事宜時,應嚴格履行受托義務。再次,榮先生已依約支付涉案車輛的預付款項,其發(fā)現車輛存在行駛里程問題要求停止交易的行為,屬于委托人的合法權利而非違約行為。二手車經紀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榮先生依法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支付的合同預付款,二手車經紀公司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