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賦權事項 | 實施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 | 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4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5 | 對個人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款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6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è)未按照環(huán)境衛(wèi)生作業(yè)標準和作業(yè)規(guī)范,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7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è)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未清理作業(yè)場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huán)境的干凈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8 |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è)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9 | 對未按規(guī)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0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款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1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款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2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3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4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5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6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7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8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19 | 對就樹蓋房,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0 | 對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1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2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3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4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5 | 對不按規(guī)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6 | 對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yè)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7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8 | 對牲畜或者寵物的攜帶者對牲畜或者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29 | 對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二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0 | 對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三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1 | 對不按規(guī)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四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2 | 對飼養(yǎng)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3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4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5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6 | 對建筑物或者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7 | 對損壞各類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8 | 對未保持市容整潔,占道經營、店外經營、亂貼亂畫、亂掛亂曬、亂擺亂放、亂發(fā)宣傳品、違規(guī)設置牌匾等的處罰 |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39 | 對未保持環(huán)境衛(wèi)生清潔,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雜草、蚊蠅孳生,水域有明顯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的處罰 |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40 | 對未保持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整潔、完好的處罰 |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41 | 對遇有降雪結冰,未及時清除的處罰 |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四十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42 | 對未履行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責任的處罰 |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四十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43 | 對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封閉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擅自改變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的使用性質的處罰 |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 | 市、縣城市管理局 |
44 | 對擅自改變灌區(qū)灌排渠系或者私開口門、攔截搶占水源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 | 市、縣(區(qū))水利局 |
45 | 對擅自操作、移動水文監(jiān)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 市、縣(區(qū))水利局 |
46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市、縣(區(qū))農業(yè)農村局 |
47 | 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市、縣(區(qū))農業(yè)農村局 |
48 | 對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市、縣(區(qū))農業(yè)農村局 |
49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 市、縣(區(qū))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50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第十條第三款 | 市、縣(區(qū))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51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未注明舉報電話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 市、縣(區(qū))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52 | 對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 | 縣(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
53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
54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
55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
56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
57 |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六十七條 | 縣(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
58 | 對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在城市建成區(qū)燃放孔明燈等攜帶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處罰 | 《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一條 | 縣(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