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1121 環(huán)罰決字〔2022〕11 號
馮國木:
地址:魏集村西北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fā)現(xiàn)你實施 了以下環(huán)境違法行為:在舞陽縣太尉鎮(zhèn)魏集村北貯存的沙子 及制沙原材料未采取密閉、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 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 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guī)定。
以上事實,有企業(yè)生產經營場所的照片;煤炭、煤矸石、 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貯存場所的照片、 錄像;易產生揚塵物料未密閉的照片、錄像;現(xiàn)場檢查(勘察) 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個人身份證等證據(jù)為憑。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 (聽證)告知書》(豫 1121 環(huán)罰告字〔2022〕12 號)的方式 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 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 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種類
根據(jù)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 相關證據(jù),參照《河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 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 100 噸以下,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項目建設地點,內容: 不符合環(huán)境功能規(guī)劃,但位于居住區(qū)、商業(yè)交通居民混合區(qū)、 文化區(qū)、工業(yè)區(qū)和農村地區(qū),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占 地面積,內容:占地面積 100 平方米以內的,裁量等級:1, 裁量因素:違法次數(shù),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 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zhí)法檢查,內容:配合調 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100000,法定處 罰金額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1,其 余裁量因素個數(shù)(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3, 1, 1, 1],處罰金額(X):32500,代入公式:325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 32500.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業(yè)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的規(guī)定,經集 體研究,我局對你 在舞陽縣太尉鎮(zhèn)魏集村北貯存的沙子及 制沙原材料未采取密閉、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違法行為作 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叁萬貳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 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 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至舞陽縣工商銀行;收款單位:舞陽 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銀行賬號:1711027729200010180;款 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舞陽分局財務室處索取罰款 收據(jù),并將繳款憑據(jù)第三聯(lián)(備查聯(lián))報送舞陽分局法制股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六十日內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 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郾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 的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 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漯河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印章)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