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1 |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yè)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yè)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 |
輕微 |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 八千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法所得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 一萬二千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一萬六 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1.2 |
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yè)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輕微 |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對有關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處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對有關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處五千元以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五)其他旅游業(yè)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yè)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yè)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guī)定。 |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的。 | 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法所得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對有關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處八千元以 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對有關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處一萬 二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有關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分別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2 |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 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提供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 費用的。 |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3 |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
輕微 |
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法所得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4 |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 輕微 |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暫扣 導游證。 |
|
一般 |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并暫扣 導游證。 |
|||
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 扣導游證。 |
||||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fā)生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的,旅游者 |
較重 |
||||
嚴重 |
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并暫扣導游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 |
||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并暫扣導游證。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 | |||
5 |
第五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fā)現(xiàn)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 |
||||
第十六條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 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
嚴重 | ||||
6 |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責令停業(yè)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
款,并暫扣導游證。 | ||||
較重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 款,并暫扣導游證。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 |
|||
特別嚴重 |
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 |
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 | |||
7 |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 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 |
|
嚴重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八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特別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并吊銷導游證。 |
|||
8 |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guī)定,私自承攬業(yè)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guī)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
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 動的。 |
輕微 | 違法所得一千元 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所得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三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 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 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款。 |
|||
導游、領隊私自承攬業(yè)務的。 |
輕微 | 違法所得一千元以 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
||
一般 | 違法所得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
|||
嚴重 | 違法所得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 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 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 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 |
|||
導游、領隊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 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 反本規(guī)定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 |||
9 |
第一百零四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罰款;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 的,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 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出境旅游業(yè)務的; (二)分社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yè)務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活動的。 |
輕微 |
違法所得 3 萬元以下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違法所得 3 萬元以上 7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 |
違法所得 7 萬元以上不足 10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3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 30 萬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 30 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 款。 |
|||
2.1 |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2.2 |
受讓或者租 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 |
輕微 |
違法所得 5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一般 |
違法所得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30 萬元以上 4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 20 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4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tǒng)計資料的。 |
一般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使相關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
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yè)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旅 | 輕微 |
違法所得 5 萬元以下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游業(yè)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qū)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或者沒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一般 |
違法所得 5 萬元以上不足 10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30 萬 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不足 30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 30 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
5 |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輕微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 5 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6 |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有償服務額度 3000 元以下 的。 |
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
一般 |
有償服務額度 3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 | 處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有償服務額度 1 萬元以上的。 | 處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
7.1 |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 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法本規(guī)定的。 |
處5 萬元以上7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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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處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 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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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 輕微 |
委托額度 2 萬元以下的。 |
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lián)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shù);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jiān)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
(四)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
一般 |
委托額度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 |
處5 萬元以上7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委托額度 5 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處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 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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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
輕微 | 旅游費用 3 萬元以下的。 | 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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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旅游費用 3 萬元以上的。 | 處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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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拒不改正,旅游費用 3 萬元以下的。 | 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 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 至 3 個月。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特別嚴重 |
拒不改正,旅游費用 3 萬元以上的。 |
處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 至 3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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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未持有國家規(guī)定的導游證或者委派的領隊人員不具備規(guī)定的領隊條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旅游費用 3 萬元以下的。 | 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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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旅游費用 3 萬元以上 5 萬元 以下的。 |
處5 萬元以上7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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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旅游費用 5 萬元以上的。 | 處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 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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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
輕微 |
旅游費用 3 萬元以下的。 |
對旅行社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 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旅游費用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 |
對旅行社處 2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 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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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旅游費用 5 萬元以上的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對旅行社處 3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 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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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 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 |
輕微 | 旅游團隊人數(shù) 10 人以下的。 | 處2 萬元以上4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
一般 | 旅游團隊人數(shù) 10 人以上 40 人以下的。 |
處4 萬元以上6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旅游團隊人數(shù) 40 人以上的。 |
處 6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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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輕微 |
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 1 萬元以下的。 | 處1 萬以上2 萬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 1 萬元 以上 3 萬元以下的。 |
處2 萬以上3 萬以下的罰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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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 3 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處3 萬以上5 萬以下的罰款,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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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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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 領隊人員處 4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對旅行社處 2 萬元以上 4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 4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節(jié)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yè)整頓1 個月至3 個月, 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 (一)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xié)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xié)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對旅行社處 4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 8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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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對旅行社處 6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 1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旅行社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3000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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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 3000 元以 上 6000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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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第三款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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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十三條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 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服務網點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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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6000 元以 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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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yè)執(zhí)照一起, 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2 |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服務網點超出設立社經營范圍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lián)絡處、代表處等從事旅行社業(yè)務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lián)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yè)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的, 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出境旅游業(yè)務的; (二)分社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yè)務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活動的。 |
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3 |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領隊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領隊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3000 元以 下的罰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3000 元以 上 6000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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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6000 元以 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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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六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qū)等企業(yè), 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qū)等企業(yè),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 倍至3 倍但 最高不超過 3 萬元的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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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
輕微 |
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1 次,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 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 1 項的。 |
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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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2 次,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 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 2 項的。 |
處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嚴重 |
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 3 至 4 次、需要旅游者另行 付費的旅游項目 3 至 4 次,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 不同合同事項 3 至 4 項的。 |
處 5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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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5 次以上,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 事項 5 項以上的。 |
處 7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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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旅行社未將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游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條第二款 旅行社對接待旅游者的業(yè)務作出委托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 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 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 |
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 訂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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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的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 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 訂委托合同。 |
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8 |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 游覽項目的。 |
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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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 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 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的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 1 萬元以下的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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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違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下的 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罰款。 | 違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 倍至2 倍的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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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
第五十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guī)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于兩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游者個人信息 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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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 倍至3 倍但 最高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二十二條 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 至 6 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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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三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 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 1000 元 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對導游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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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對導游人員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 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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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對導游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由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 停業(yè)整頓。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3 |
第二十四條 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 1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 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對導游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對導游人員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 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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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對導游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 業(yè)整頓。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導游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 1000 元以 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的; (二)未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的; (三)未更換導游身份標識的; (四)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五)未按規(guī)定參加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的; (六)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旅游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七)在導游服務星級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yè)組織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七 項規(guī)定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旅游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導游應當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處置措施: (一)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或者發(fā)生重大 特別重大旅游突發(fā)事件時,可以直接向發(fā)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 |
, ) 、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二)救助或者協(xié)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據(jù)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的要求采取調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帶團前往風險區(qū)域、撤離風險區(qū)域等避險措施。 |
, |
||||
2 |
第三十四條 導游執(zhí)業(yè)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導游執(zhí)業(yè)許可。 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除依法撤銷相關證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游執(zhí)業(yè)許可。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3 |
第三十五條 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zhí)業(yè)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
。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可以處8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4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刪除全國旅游監(jiān)管服務信息系統(tǒng)中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旅游行業(yè)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旅行社應當按要求將本單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通過全國旅游監(jiān)管服務信息系統(tǒng)報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
,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或者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游業(yè)務的, 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 3 萬元以下的。 |
||||
1 |
第四條 申請經營出國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依據(jù)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yè)務,應當符合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或者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游業(yè)務。 |
輕微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 倍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一般 |
違法所得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3 倍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4 倍的罰款。 |
|||
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 倍的罰款。 |
|||
輕微 |
組團社不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1 次違規(guī)的。 | 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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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七條 組團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不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 多次不安排專職領隊的,并取消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 | ||||
一般 |
組團社不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2 次違規(guī)的。 | 處 1 萬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組團社不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3 次違規(guī)的。 |
處 15000 元以上 18000 元以下的罰款,暫停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 |
|||
第十條 組團社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 領隊在帶團時,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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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組團社不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4 次以上違規(guī)的。 |
處 18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取消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二十九條 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組團社暫停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并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旅游團隊領隊可以暫扣直至吊銷其導游證;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并承擔賠償責任。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給予警告。 |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給予警告;對組團社暫停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并處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旅游團隊領隊可以暫扣直至吊銷其導游證。 |
||||
3 | 第十四條第二款 組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fā)生。 |
一般 |
|||
第十八條 旅游團隊領隊在帶領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組團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fā)生。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給予警告;對組團社暫停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并處 1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旅游團隊領隊可以暫扣直至 吊銷其導游證。 |
|||
4 |
第三十條 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門對組團社處組織該旅游團隊所收取費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暫扣其導游證;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組團社取消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吊銷其導游證。 第十六條 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并要求其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 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境外接待社違反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提出的要求時,組團社及其旅游 團隊領隊應當予以制止。 |
輕微 |
收取費用 10 萬元以下的。 |
對組團社處所收取費用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暫扣其導游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一般 |
收取費用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 |
對組團社處所收取費用3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暫扣其導游證。 |
|||
嚴重 |
收取費用 30 萬元以上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
對組團社處所收取費用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對組團社取消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吊銷其導游 證。 |
|||
5 |
第三十一條 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和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并處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價值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 并吊銷其導游證。 |
輕微 |
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價值 5000 元以下的。 |
沒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并處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價值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
|
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價值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 |
沒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并處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價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罰款。 |
||||
第二十條 旅游團隊領隊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及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
一般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嚴重 |
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價值 1 萬元以上的。 |
沒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并處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價值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導游證。 | |||
6 |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旅游團隊領隊不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或者組團社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由旅游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對旅游團隊領隊可以暫扣其導游證,對組團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游業(yè)務經營資格。 第二十二條 嚴禁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 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游團隊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項時,組團社有 義務予以協(xié)助。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形式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可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 處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從業(yè)人員發(fā)現(xiàn)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處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處 6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形式 | 行政處罰標準 |
2 |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情 節(jié)嚴重的,處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隨身攜帶,并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處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處 6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
|||
3 |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不采取相應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 2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 的,處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風險提示發(fā)布后,旅行社應當根據(jù)風險級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級風險的,加強對旅游者的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2000 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6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形式 | 行政處罰標準 |
提示。 (二)三級風險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qū)域;已在風險區(qū)域的,調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qū)域,組織已在風險區(qū)域的旅游者撤離。 其他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jù)風險提示的級別,加強對旅游者的風險提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 并根據(j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暫?;蛘哧P閉易受風險危害的旅游項目或者場 所。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三十一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 輕微 |
違反本規(guī)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第八條第一款 在線旅游經營者發(fā)現(xiàn)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shù)男畔?,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 |||||
違反本規(guī)定,拒不改正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 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shù)男畔⑽赐V箓鬏敗⒉扇∠忍幹么胧?、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fā)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
一般 | |||
嚴重 |
二年內違反本規(guī)定拒不改正 2 次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2 |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開展相關業(yè)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自由裁量標準執(zhí)行。 |
|||
3 |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七條第一款 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自由裁量標準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
|||||
第三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不依法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商品 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
輕微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的。 |
處二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5 日以下的。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7 日以下的。 |
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
||||
較重 | |||||
4 |
第十一條第一款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lián)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 并定期核驗更新。 | ||||
嚴重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7 日以上 9 日以下的。 | 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以下罰款。 |
|||
第二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并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一)提供的旅游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經營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臺內經營者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 (四)出現(xiàn)法律、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的; |
|||||
特別嚴重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15 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
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十五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服務情況、旅游合同履行情況以及投訴處理情況等產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依法進行記錄、保存,進行動態(tài)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三十四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guī)定,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
5 | 第十二條第一款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qū)分標記自營業(yè)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yè)務。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6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在全國旅游監(jiān)管服務平臺填報包價旅游合同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 |
警告。 |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嚴重 | 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第十六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服務的,應當依法與旅游者簽訂合同,并在全國旅游監(jiān)管服務平臺填報合同有關信息。 | |||||
7 |
第三十六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 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 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款。 |
|||
第十八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協(xié)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 所得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 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6 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tǒng)與境外的曲庫聯(lián)接 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 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 1 萬元以 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 上 3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 |
|||
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yōu)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
|||||
嚴重 |
違法所得 3 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6 個月。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 |
|||||
2 |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重新核發(fā)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禁止營業(yè)時間內營業(yè)的; (三)從業(yè)人員在營業(yè)期間未統(tǒng)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3 |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建立從業(yè)人員名簿、營業(yè)日志,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jù)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3 個月。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4 |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懸掛警示標 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jù)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5 |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2 年內被處以 3 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jù)法定職權責令停業(yè)整頓 3 個月至 6 個月;2 年內被 2 次責令停業(yè)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fā) 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播放、表演的節(jié)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二)不得將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tǒng)連接至境外曲庫。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 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6 個月。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2.1 |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 定的。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 的。 |
處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8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十八條予以處罰。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 |
||||
2.2 |
第二十一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 (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除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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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 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月至 6 個月。 |
|||||
3 |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 的。 |
處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8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yè)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 嚴重 | ||||
4 |
第三十二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 第五十條予以處罰。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巡查情況應當記入營業(yè)日志。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guī)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建立從業(yè)人員名簿、營業(yè)日志,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jù)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 個 月至 3 個月。 |
|||||
5 |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6 |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 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jiān)管措施。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并處 8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 并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擅自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 超范圍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變更營業(yè)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guī)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沒收演出器材,并處 5 萬元 以上 7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 |
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 并處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的。 |
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 | 未經批準舉辦營業(yè)性演出的; 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jié)目未重新報批的。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停止演出,并處 5 萬元 以上 7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yè)性演出的,由縣級人 | |||||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 | |||||
得,并處違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 | |||||
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5 | |||||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 | 輕微 | ||||
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 | |||||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變更演出 | |||||
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 | |||||
節(jié)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變更演 | |||||
2.1 | 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 |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
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 |
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可以并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yè)性演出 | 一般 | ||||
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 | |||||
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5 | |||||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的,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 |
||||
1 萬元的,并處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第十三條 舉辦營業(yè)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 |
嚴重 | ||||
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 | |||||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 |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2 | 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 發(fā)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 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 | 輕微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次未重新報批的。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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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
第十五條 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yè)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yè)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臺灣地區(qū)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yè)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發(fā)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以并處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yè)性演出提供場地的。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 3 萬元以上 4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4 萬元 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3 | 第十六條第三款 營業(yè)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重新報批。 |
一般 |
|||
嚴重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 5 萬元以上 7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 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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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 萬元的,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原取得的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7 萬元 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 |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 對原取得的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 |
||||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yè)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yè)性演出門票。 | 嚴重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4.1 |
第四十六條 營業(yè)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8 倍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 得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fā)現(xiàn)營業(yè) 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jù)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jù)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營業(yè)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
營業(yè)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 5 萬元以上 7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fā)現(xiàn)營業(yè)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
一般 | 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7 萬元 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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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 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 許可證。 |
|||
4.2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fā)現(xiàn)營業(yè)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的。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 的。 |
警告,并處 5 萬元以上 7 萬 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 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并處 7 萬元以上 9 萬 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 違反本規(guī)定。 |
警告,并處 9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3 |
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報告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5.1 |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 2 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 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 2 年內再次被公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 出的; |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jié)目內容等發(fā)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三)以假唱欺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 的。 |
處 5 萬元以上 7 萬元以下的 罰款。 |
一般 | 違反本規(guī)定并造 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處 7 萬元以上 8 萬元以下的 罰款。 |
|||
嚴重 |
違反本規(guī)定,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二年內再次被公布的。 | 處 8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jié)目內容等發(fā)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 (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 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后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 (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騙觀眾的。 | ||||
5.2 |
(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6 |
第四十八條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yè)性演出,或者營業(yè)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 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3 萬元 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 營業(yè)性演出廣告的內容誤導、欺騙公眾或者含 有其他違法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并依法予以處罰。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yè)性演出,或者營業(yè)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 國”、“國際”等字樣的。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 的。 |
并處 3 萬元以上 4 萬元以下 的罰款。 |
一般 | 違法所得不足 1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4 萬元 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所得 1 萬元 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違法所得相應裁量等級罰款,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變 | 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的。 |
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 |
警告,并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 | |||||
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的,由縣 | 一般 | ||||
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
7.1 | 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 |
||||
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警告,并處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由縣級 | |||||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 | 嚴重 | ||||
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七條第二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 |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 |
||||
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 20 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 | |||||
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 |||||
第八條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 | |||||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yè)性演出經營項目, | |||||
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 | |||||
7.2 | 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 | |||||
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 | |||||
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 |||||
第九條第二款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 | |||||
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 20 日內向所在地縣 | |||||
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四十三條 舉辦營業(yè)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隱瞞近 2 年內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由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以 2 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以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
|||
2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 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營業(yè)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后方可出售門票。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以 2 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以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3 |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xiàn)場演唱、演奏記錄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處以 3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營業(yè)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 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xiàn)場演唱、演奏的行為。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jiān)督,并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并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jiān)督人員簽字確認。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4 |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zhí)法機構檢查營業(yè)性演出現(xiàn)場, 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zhí)法機構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以 2 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以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擅自從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 1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1 萬元的, 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 1 萬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上不足 1 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 3 萬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較重 |
違法經營額 1 萬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經營額 3 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 |
|||
2 |
第二十九條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 | 較重 |
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 元的。 |
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 |
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 2 倍 以上 4 倍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額 5000 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5000 元的,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特別嚴重 |
違法經營額 10000 元以上的。 |
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 4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
||
3 |
第三十條第一款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利用營業(yè)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fā)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 1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1 萬 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fā)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 的。 |
|||||
4.1 |
第三十一條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guī)定的營業(yè)時間以外營業(yè)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一)在規(guī)定的營業(yè)時間以外營業(yè)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以并處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 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4.2 |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場所的。 |
較重 |
一次接納 1 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場所 的。 |
警告,責令停業(yè)整頓 30 日,可 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一次接納 2 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場所的。 |
警告,責令停業(yè)整頓 30 日,可 以并處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 |
|
警告,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可以并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5.1 |
第三十二條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jù)各自職權給予警告, 可以并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lián)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fā)現(xiàn)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guī)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或者備案的。 |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lián)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fā)現(xiàn)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四)未按規(guī)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 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 手續(xù)或者備案的。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可以并處1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5.2 |
(三)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
輕微 |
發(fā)現(xiàn)有 5 名以下上網消費者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有效身份證件的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
警告,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 |
發(fā)現(xiàn)有 6 名以上 10 名以下上網消費者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
警告,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發(fā)現(xiàn)有 11 名以上上網消費者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連續(xù) 3 次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 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 |
警告,責令停業(yè)整頓 30 日,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可以并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6 |
第三十三條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fā)現(xiàn)吸煙不予制止, 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yè)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yè)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 30000 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
一般 |
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活動,及時 停止的。 |
警告,并處 20000 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活動,拒不停止的。 |
警告,并處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 |
|||
2 |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 聯(lián)網文化活動,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3.1 |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非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止互聯(lián)網文化活動,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十二條 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fā)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嚴重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
||
3.2 |
非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
4.1 |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lián)網文化活動,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 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20 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xù)。 |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000 元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
4.2 |
非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
||||
5 |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 30 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
嚴重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000 元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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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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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
6 |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 30 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 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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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產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 20000 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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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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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 30 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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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8.1 |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 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 1000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 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的。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000 元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0000 元以 上 25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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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 |
一般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穩(wěn)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5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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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非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的。 |
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
9 |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 20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yè)人員負責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規(guī)定 的。 |
處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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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規(guī)定的。 |
處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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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發(fā)現(xiàn)所提供的互聯(lián)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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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規(guī)定的。 |
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1 |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能夠及時停止的。 | 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拒不停止的。 | 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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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0000 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前未向社會發(fā)布考級 簡章或考級簡章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 |
一般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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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未按規(guī)定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xié)議備案的; (三)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guī)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shù)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的; |
嚴重 |
二年內 2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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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guī)定報送考級 結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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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guī)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二十六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 | |||||
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予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警告,并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 ||
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 30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 | |||||
重的,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 |||||
警告,并處 10000 元以上 20000 。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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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guī)定的; | |||||
3 |
(二)未按照規(guī)定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
(三)未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藝術考級內容 | |||||
的; | 二年內 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 |
警告,并處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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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實行回避的; (五)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 |
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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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監(jiān)督檢查的。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超過 15 日、不 到 3 個月,未備案的。 |
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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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 應當?shù)狡渥∷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 15 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yè)務的,應當按前 款辦理備案手續(xù)。 |
嚴重 |
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超過 3 個月仍未備案,或者首次經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后 1 個月內尚未備案的。 |
處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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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 10000 元的,并處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 10000 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經營額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 第六條 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
一般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下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 10000 元 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 15000 元 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嚴重 |
違法經營額 10000 元以上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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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 (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 (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 (三)除有合法手續(xù)、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 (四)國家規(guī)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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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 10000 元的,并處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 | 輕微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下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 10000 元 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款;違法經營額 10000 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 15000 元 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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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 (一)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 (二)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 (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 (四)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fā)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 為。 |
嚴重 |
違法經營額 10000 元以上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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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 30000 元以下罰款。 | 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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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九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guī)要求有明確期限的, |
輕微 | 首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 | 處 10000 元 以 上2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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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范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項; (三)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應當包括對委托藝術品的全面客觀說明,鑒定、評估的程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jù),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說明,并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四)保留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于 5 年。 |
一般 |
二年內再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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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20000 元 以 上3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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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二年內3 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違法經營額不足 10000 元的,并處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 10000 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經營額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下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 10000 元 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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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四條 從境外進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藝術品的,應當在藝術品進出口前,向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進出口藝術品的來源、目的地; (三)藝術品圖錄; (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5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xù);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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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違法經營額 5000 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 15000 元 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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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以銷售、商業(yè)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chuàng)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應當由舉辦單位于展覽日 45 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
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jù) | 項 | 裁量等級 | 違法行為表現(xiàn)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一)主辦或者承辦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參展的境外藝術品創(chuàng)作者或者境外參展單位的名錄; (三)藝術品圖錄; (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xù);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嚴重 |
違法經營額 10000 元以上的。 |
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 |
||
第十八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yè)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