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申請人:吳xx
被申請人:舞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就其針對舞陽縣xx超市的投訴作出結案反饋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舞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jīng)依法補正,本機關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于2023年4月28日遞交了《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撤回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申請人請求撤回復議申請系出于自愿,不存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準予撤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23年5月4日